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泰迪熊科技公司)和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源科技公司)均為智能手機領域智能短信系統等的主要提供商,兩者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關系,分別針對對方在智能短信領域的宣傳提起虛假宣傳訴訟。
針對雙方各自發起的虛假宣傳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在一案中認定小源科技公司的“國內最大的情景短信平臺運營商”、“智能短信界的NO.1”等宣傳內容構成虛假宣傳,在另一案中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宣傳內容構成虛假宣傳。
雙方對各自被認定為虛假宣傳的一審判決不服,均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兩起互訴虛假宣傳案涉及的小源科技公司、泰迪熊科技公司具體宣傳內容的合法性、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數額等多個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后,判決駁回各自上訴,兩案均維持原判。
下附兩案判決原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京73民終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姜燕北,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洋,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強,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
法定代表人:黃常智,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純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泰迪熊科技公司)與被上訴人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源科技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8152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20年3月19日上訴人泰迪熊科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洋,被上訴人小源科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戴純箴均到庭參加談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泰迪熊科技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請求駁回小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三、小源科技公司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涉案宣傳涉及專業術語“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最大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智能通訊錄市場占有率”,上述專業術語的解釋沒有行業統一定義,泰迪熊科技公司有權依據自身對專業術語的理解進行宣傳,所有宣傳均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受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在行業沒有統一定義的情形下,僅因小源科技公司不認可泰迪熊科技公司對專業術語的定義就認定構成虛假宣傳,將導致所有市場參與者進行宣傳時均需要取得競爭者的同意,給宣傳主體施加了過重的法律義務,相當于禁止了所有涉及專業術語的宣傳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要禁止和限制的是實施偏離或者沒有事實依據的宣傳行為,而非禁止所有宣傳行為。由于智能通訊錄系統的特點,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客戶及其宣傳的受眾并非普通自然人(即智能手機用戶),而是智能手機品牌商(如金立、OPPO等)及服務商家(如去哪兒、攜程等商家)。此類客戶在智能通訊錄系統領域中有豐富的行業知識和經驗,對相關術語的解釋、服務的含義有判斷能力。
二、一審判決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提供的通訊錄系統已經占80%的市場份額”“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表述均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一審判決的認定依據不足,屬事實認定錯誤。
三、小源科技公司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其主張的100 000元經濟損失不應被法院支持。故泰迪熊科技公司上訴至本院。
被上訴人小源科技公司辯稱:
一、一審判決關于涉案專業術語“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最大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智能通訊錄市場占有率”的理解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進行確認,泰迪熊科技公司認為相關術語沒有統一定義故其宣傳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二、本案的相關公眾包括手機廠商,也包括手機用戶,因此對宣傳用語的理解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進行確認,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相關公眾僅涉及廠商沒有依據。
三、一審法院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正確。
四、一審判決泰迪熊科技公司賠償小源科技公司30 000元經濟損失和50 000元維權支出恰當,應予以維持。故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正確,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上訴事實和理由均不成立。
被上訴人小源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一、判令泰迪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
二、判令泰迪熊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連續7天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判令泰迪熊科技公司賠償小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44 500元及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50 000元,公證費5500元;
四、泰迪熊科技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小源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注冊資本664.6510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的研發和技術咨詢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商品批發、零售(不含許可經營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泰迪熊科技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注冊資本266.962103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銷售自行開發后的產品;計算機系統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軟件開發;軟件咨詢;產品設計;模型設計;包裝裝潢設計;工藝美術設計;電腦動畫設計;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企業策劃、設計;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市場調查;企業管理咨詢;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營業性演出);文藝創作;承辦展覽展示活動;影視策劃;翻譯服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泰迪熊科技公司官方網站名為teddymobile.cn。
關于小源科技公司主張泰迪熊科技公司虛假宣傳的內容包括如下:
1. (2016)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第8頁載有“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
2. (2016)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第13頁載有“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
3. (2016)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第16頁載有“其下一步服務轉化率高達90%”;
4. (2016)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第26頁載有“創業團隊主要來自國內一流互聯網企業。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獲得頂級的天使投資”;
5. (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第44頁顯示“拉勾認證”;
6. (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第51頁公司有著“一流的互聯網人才基因”、創業團隊成員來自……等國際企業的“頂尖人才”、我們是“國內最大的”手機通訊數據解決方案提供商;
7. (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第61頁載有“泰迪熊移動科技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其手機日話量已突破1億部”;
8. (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第65頁載有“目前泰迪熊移動科技的智能短信就已經覆蓋提供超過20萬種場景、服務”;
9. (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第89、90頁載有“有著一流的互聯網人才基因”“創業團隊成員來自…等國際企業的頂尖人才”“我們是國內最大的”手機通訊數據解決方案提供商;
小源科技公司主張,泰迪熊科技公司在其官網公司簡介及Boss直聘平臺上的宣傳內容涉嫌虛假宣傳。主要有“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創業團隊主要來自國內一流互聯網企業”“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獲得頂級的天使投資”“拉勾認證”“公司有著一流的互聯網人才基因”“創業團隊成員來自…等國際企業的頂尖人才”“我們是國內最大的手機通訊數據解決方案提供商”“秦迪熊移動科技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其手機日話量已突破1億部”“目前泰迪熊移動科技的智能短信就已經覆蓋提供超過20萬種場景、服務”,以及泰迪熊科技公司針對金立手機短信識別率77.88%與其官網宣傳矛盾。
為支持其主張,小源科技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2016)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
證據2:(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
證據3:公證費發票;
證據4:泰迪熊科技公司在2016京73民初字第1151號案中遞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據5:律師費發票;
證據6:參考判例;
證據7:小源科技公司獎項若干;
證據8:小源科技公司部分業務合作協議39份;
證據9:泰迪熊科技公司在2016京73民初字第1151號案中遞交的泰迪熊科技公司證據清單及證據。證明智能短信識別率最大影響因素是測試時的短信樣本,沒有進行優化的樣本識別率會很低,差別較大;
證據10:視頻說明、短信樣本演示視頻。
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涉訴內容主張宣傳均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具體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與泰迪熊科技公司合作的安卓手機占比52.2%,泰迪熊科技公司是市場份額最大的智能通訊錄提供方,其宣傳“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1.“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指市場占有率最大,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中“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中所指“最大”指市場占有率最大,即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是智能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中市場占有率最大的。2.根據《2017年智能手機市場研究報告》,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的手機品牌占52.2%,泰迪熊科技公司是市場份額最大的智能通訊錄提供方。艾媒網是全球領先的新經濟行業數據發布平臺,其官網發布《2017年上半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研究報告》(“《市場研究報告》”)。根據該報告,在可以使用智能通訊錄系統的安卓手機品牌中,有52.2%的手機品牌商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簽署了合作協議,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故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市場占有率最大的智能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
二、泰迪熊科技公司日活用戶早已超過1億,該宣傳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日活用戶指一天內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的用戶。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為開機默認使用,即只要用戶使用的智能手機開機并接收了短信、電話,則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智能通訊錄系統會自動識別短信、來電號碼并提供服務,而不需用戶作出額外操作。根據《市場研究報告》,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簽約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的手機品牌,僅2017年上半年向消費者銷售手機為1.28億部。這意味著僅2017年上半年默認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通訊錄系統的用戶增加了1.28億。泰迪熊科技公司與各手機品牌的合作期均集中于2015年-2017年間,故加上2015年度、2016年度各手機品牌已經銷售的并由客戶繼續使用的存量手機數量,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日活用戶數量遠高于1億。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其日活用戶超過1億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三、短信公眾號總量超過2000萬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短信公眾號作為專業術語,指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短信系統能夠識別的號碼,一個可被識別的號碼在內置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的手機上將形成卡片形式,是一個短信公眾號。泰迪熊科技公司與包括去哪兒網、58同城以及大漢三通等商家及渠道商簽署合作協議,由后者授權泰迪熊科技公司對其客戶及合作合伙使用智能短信、智能電話識別技術,并協助其客戶、合作伙伴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相關技術。根據去哪兒網的官方宣傳,其合作伙伴包括9,000家旅游代理商網站,能夠提供超過28萬條國內及國際航線的查詢,與超過103萬家酒店、85萬條度假線路、近萬個景點合作。58同城則在其官網宣傳:“58同城……業務覆蓋招聘、房產、汽車、二手及本地服務各個領域。……58同城已經建立了全面與本地商家直接接觸的服務網絡。截止2016年度第三季度數據,58同城在全國范圍內共設立30家分公司,并在465個城市建立網絡平臺。……季度付費會員數122.8萬,季度活躍本地商戶數量超1000萬。”同時,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的大漢三通公司為渠道商,其合作方涉及差旅出行、網服行業、電商行業等多個領域,包括但不限于京東、攜程、滴滴等,共計8000余家。泰迪熊科技公司被授權對包括去哪兒網、58同城、美團、銀行、快遞、京東、攜程、滴滴等超過8000家涉及電商、互聯網、差旅出行的平臺本身各機構、工作人員(如接線員、快遞員、行政工作人員等)的號碼以及其本身合作方(如酒店、航空公司等)及工作人員的號碼進行識別。這些號碼的數量巨大,泰迪熊科技公司對前述號碼進行識別將形成數量巨大的公眾號。故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其短信公眾號數量超過2000萬,是基于對其客戶數量及授權其識別的號碼的統計,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四、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號碼識別率70%,識別準確率95%,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智能短信覆蓋超過20萬場景、服務均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泰迪熊科技公司在官網提及的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號碼識別率70%、識別準確率95%,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智能短信覆蓋超過20萬場景、服務均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
具體事實及理由如下:
1.短信分析識別率10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短信分析識別是指:由泰迪熊科技公司對商家發送給客戶的特定場景短信進行分析,顯示為卡片形式,并添加商家指定鏈接這一過程。例如:合作商家攜程網希望其向客戶發送的“機票預訂成功”這一場景短信均能夠加入“航班動態”這一指定鏈接。在攜程網與泰迪熊科技公司達成該特定合作后,泰迪熊科技公司將會對攜程網發送給所有客戶的“機票預訂成功”場景短信進行識別,顯示為卡片后,自動加入“航班動態”鏈接。短信分析識別率100%指:泰迪熊科技公司在為商家提供前述服務時,短信分析識別并加入指定鏈接的準確率達到100%。泰迪熊科技公司實現這一服務100%準確的原因在于接受該服務的商家會承諾并確保其發送給所有客戶的該場景短信(如機票預訂成功場景)均使用模板短信,該模板短信應當包含特定的關鍵字及信息。商家會在提供該服務前,將模板短信提供泰迪熊科技公司,由泰迪熊科技公司將模板短信預先導入智能短信系統后臺。故在服務過程中,即便其中部分信息變化(如酒店名稱、航班號碼、目的地等),泰迪熊科技公司也能實現100%將該短信識別為卡片形式,并加入商家預先指定的鏈接。為證明這一事實,泰迪熊科技公司以模擬接收模板短信的形式進行試驗。泰迪熊科技公司選取了5個場景,即:機票預訂成功、酒店預訂成功、電影票預訂成功、火車票預訂成功及銀行信用卡還款提醒短信,將每個模板短信中的信息進行修改后發送至智能手機,全部短信均識別為卡片形式,并分別添加商家指定鏈接。短信分析識別率達100%(見測試視頻)。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2.泰迪熊智能短信覆蓋超過20萬場景、服務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場景作為智能短信領域的專業術語,指非常具體的服務及事項,即便很細節的變化也將導致場景的改變。如飛機票預訂這一服務中,機票預訂成功是一種場景,機票預訂失敗則是另一種場景。商家給用戶發送現金紅包為一種場景,給用戶發送折扣券則為另一種場景。鑒于商家的服務種類及服務內容均是多樣的,場景更是多樣化的。同時,鑒于不同商家對同一種服務有不同的要求,故不同商家的同一服務為不同的場景。如向去哪兒網提供的機票預訂成功場景與向攜程提供的機票預訂成功場景為不同場景。如前所述,泰迪熊的合作商家包括去哪兒網、58同城、美團網等涵蓋了差旅出行、網絡服務、電商等各種領域,商家及商家提供的服務、場景眾多,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短信涵蓋的場景、服務超過20萬是基于對合作商家以及商家服務的分析,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3.號碼識別率70%、識別準確率95%、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均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1)號碼識別率7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泰迪熊智能電話提供號碼識別功能,能夠被識別的號碼將以特定名稱顯示,而不能被識別的號碼則只能以號碼形式顯示。號碼識別率70%指能夠被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電話識別并以非號碼形式顯示的比例為70%。泰迪熊科技公司按照號碼請求次數排名,對號碼進行分段,每段號碼50萬至100萬個,總計300萬個號碼作為測評范圍。泰迪熊科技公司從每段號碼中隨機抽取1萬個號碼,總計3萬號碼,標記為樣本A。一次呼叫為一次請求,該3萬號碼的總請求數為85945242次,能夠被識別的總請求數為66489158,故號碼識別準確率=被識別總請求數/樣本A總請求數=77.36%。故號碼識別率超過70%,該宣傳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2)號碼識別準確率95%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號碼識別準確率指對能夠識別進行標記的號碼標記正確的比例。泰迪熊科技公司對號碼識別準確率進行測試。從樣本A的各段號碼中隨機選取已識別的號碼200個,共計600個,標記為樣本B。經過對樣本B進行測試及驗證,號碼識別準確率=識別正確請求數/樣本B號碼總請求數=95.33%。故號碼識別準確率超過95%,該宣傳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3)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下一步服務轉化率指由泰迪熊科技公司識別為卡片形式后,該短信被客戶點開的比例。如前所述,只要客戶使用的智能手機有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則在客戶收到短信時,系統會自動對短信進行識別,并轉化為卡片形式。客戶一旦點開該卡片短信,則下一步轉化成功。根據相關大數據統計,短信被點開的比例為90%,則泰迪熊科技公司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五、泰迪熊科技公司獲得頂級天使投資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泰迪熊科技公司投資者包括去哪網及58同城旗下的股權投資機構北京志墨思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航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去哪兒網及58同城作為互聯網企業中的領先企業,其旗下的投資機構也是行業內頂級機構。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宣傳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六、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市場上唯一能同時向同一手機品牌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通訊的公司,宣傳“智能通訊錄市場占有率8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智能通訊錄應當同時包括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兩個功能模塊,缺一則不能稱作智能通訊錄。因此,只有當一個手機品牌的智能手機中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均由同一提供方提供時,該提供方方可稱其提供了“智能通訊錄”功能。目前市場上提供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的提供方中,只有泰迪熊科技公司能夠同時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其余非與泰迪熊科技公司合作的手機品牌,其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均分別由不同的供應商提供。即,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唯一的智能通訊錄提供商。故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其智能通訊錄市場份額8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綜上所述,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宣傳均有據可依,不會導致公眾的誤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的“……以明顯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故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宣傳內容不構成虛假宣傳,不承擔法律責任。
為支持其主張,泰迪熊科技公司向法庭出示如下證據:
證據1:公司情況說明;
證據2:獎項;
證據3:參考案例;
證據4:(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46435號公證書,證明小源科技公司也存在類似的廣告宣傳;
證據5:9份安卓智能手機廠商合作協議;
證據6:《2017上半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研究報告》;
證據7:《軟件推廣合作協議》;
證據8:去哪兒網、58同城的官方網站宣傳;
證據9:泰迪熊科技公司與北京大漢三通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智能短信合作協議》;
證據10:《號碼識別率及識別準確率測試報告》;
證據11:(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65162號公證書,證明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由頂級天使投資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
證據12:智能手機演示光盤。
關于經濟損失的具體構成,小源科技公司主張其訴請中的100 000元包括市場份額直接損失44 500元,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50 000元及公證費5500元。泰迪熊科技公司對此持有異議,主張小源科技公司無證據證明受到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在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遵從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散布虛假事實與競爭對手進行不正當競爭。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也規定,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在本案中,小源科技公司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營業務均包含智能短信業務,二者存在同業競爭關系,針對小源科技公司的主張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審法院將進行區別論述。
關于 “日活用戶800萬”“其日活用戶超過1億”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日活用戶指一天內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的用戶。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為開機默認使用,即只要用戶使用的智能手機開機并接收了短信、電話。將日活用戶理解為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服務的手機終端數量并無不當。根據現有證據,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簽約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的手機品牌在2017年上半年向消費者銷售手機為1.28億部。泰迪熊科技公司與各手機品牌的合作期均集中于2015年-2017年間,在小源科技公司未提出相反證據加以證明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泰迪熊科技公司日活用戶數量高于1億的主張有據可依,該項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 “短信公眾號總量20 000 000+”的表述,短信公眾號系指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短信系統能夠識別的號碼,在內置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的手機上將形成卡片形式。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泰迪熊科技公司的短信公眾號總量超過2000萬。鑒于泰迪熊科技公司與通過與去哪兒網、58同城、美團、京東、攜程、滴滴、銀行、快遞等平臺機構合作,對相關號碼進行識別從而形成短信公眾號,綜合考慮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服務客戶類型、數量以及細分服務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存在以明顯夸張的方式進行宣傳的可能性,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對于此類廣告宣傳的分辨能力,該項表述并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 “獲得頂級的天使投資”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公司投資者包括北京志墨思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航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雖以夸張的方式對泰迪熊科技公司進行宣傳,但其內容并非系對泰迪熊科技公司的短信服務內容的描述并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該項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創業團隊主要來自國內一流互聯網企業”“公司有著一流的互聯網人才基因”“創業團隊成員來自……等國際企業的頂尖人才”等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公司員工中技術人員65人,均畢業于國內外知名院校,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技術團隊強大,擁有一流技術能力,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內容明顯夸張,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對于此類廣告宣傳的分辨能力來看,并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故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上述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公司技術團隊強大,擁有一流技術能力,但并未提交其“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的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泰迪熊科技公司意在表述其公司技術能力優秀,但所用詞匯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技術能力強于行業內其他公司的誤解,因此該項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智能短信覆蓋超過20萬場景、服務”的描述。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場景系指依據客戶的服務種類、服務內容等具體要求,形成針對定制化場景的短信內容。客戶的行業、服務種類、服務內容不同,其各自的情景短信場景不同,在同一項服務中,各個服務的環節會形成不同的場景。根據現有證據,與泰迪熊科技公司存在合作關系的客戶涵蓋社會經濟活動中眾多行業門類,但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智能短信覆蓋超過20萬場景、服務”。綜合考慮小源科技公司的服務客戶類型、數量以及細分服務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存在以明顯夸張的方式進行宣傳的可能性,但并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該項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指的是在市場中提供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的公司,其所占市場份額最大,根據艾媒網發布《2017年上半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研究報告》,在可以使用智能通訊錄系統的安卓手機品牌中,有52.2%的手機品牌商與泰迪熊科技公司簽署了合作協議,使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市場占有率最大的智能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一審法院認為該報告僅系第三方網站對安卓手機品牌商的統計,并未囊括國內所有的手機系統,且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手機品牌商簽訂的協議排除手機品牌商與其他智能短信識別服務公司簽訂協議的可能性,因此根據52.2%的統計結果無法直接得到泰迪熊科技公司系“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的結論,對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的描述明顯夸張,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該項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提供的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智能通訊錄應當同時包括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兩個功能模塊,缺一則不能稱作智能通訊錄。因此只有當一個手機品牌的智能手機中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均由同一提供方提供時,該提供方方可稱其提供了“智能通訊錄”功能。目前市場上提供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的提供方中,只有泰迪熊科技公司能夠同時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電話功能,即泰迪熊科技公司是目前唯一的智能通訊錄提供商。一審法院認為,對該項表述的內容分析,無法得到表述中通訊錄系指只能通訊錄功能的結論,且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系唯一的智能通訊錄提供商,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與相關公眾對于此類廣告宣傳的分辨能力,泰迪熊科技公司使用的表述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該項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短信分析識別率準確率100%”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短信分析識別系指由泰迪熊科技公司對商家發送給客戶的特定場景短信進行分析,顯示為卡片形式,并添加商家指定鏈接的過程。短信分析識別率100%指泰迪熊科技公司在為商家提供服務時,短信分析識別并加入指定鏈接的準確率達到100%,認為實現這一服務100%準確的原因在于接受該服務的商家會承諾并確保其發送給所有客戶的該場景短信均使用模板短信,該模板短信應當包含特定的關鍵字及信息。一審法院認為,準確率100%的說法表示加入指定鏈接的過程絕對準確,商家承諾并確保使用模板短信并不直接代表提供智能短信服務的廠商能夠完全正確地識別客戶的模板短信,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短信識別服務的識別準確率能夠達到100%。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該項表述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號碼識別率70%”“號碼識別準確率95%”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號碼識別率指能夠被泰迪熊科技公司智能電話識別并以非號碼形式顯示的比例為70%,號碼識別準確率指對能夠識別進行標記的號碼標記正確的比例為95%,下一步服務轉化率指由泰迪熊科技公司識別為卡片形式后,該短信被客戶點開的比例,在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中,通過隨機抽取測試實驗得到號碼識別率為77.36%,號碼識別準確率為95.33%。本院認為,泰迪熊科技公司通過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樣實驗的方式得到號碼識別率為77.36%,泰迪熊科技公司描述其號碼識別率為70%并無不當,在無相反證據加以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號碼識別率70%”有據可依,不構成虛假宣傳。關于“號碼識別準確率95%”,根據文章整體表述,號碼識別率、號碼識別準確率、下一步服務轉化率為遞進關系,應當將號碼識別準確率理解為對識別號碼進行標記的正確率,泰迪熊科技公司根據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樣實驗得到的95.33%的號碼識別準確率,宣傳號碼識別準確率為95%,并未達到明顯夸張的程度,因此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下一步服務轉化率90%”,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90%系相關大數據統計得到,但并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確屬依據不足,但綜合考慮小源科技公司的服務客戶類型、數量以及細分服務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項表述雖依據不足,但并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因此該項表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綜上,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停止虛假宣傳行為,泰迪熊科技公司應刪除網站中涉及虛假宣傳的“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提供的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等內容。關于消除影響,泰迪熊科技公司應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就本案虛假宣傳行為為小源科技公司消除影響。關于賠償損失,雙方均未能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因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導致小源科技公司的實際損失或泰迪熊科技公司的違法所得,故一審法院綜合雙方同業競爭關系、有相同的客戶等因素反映出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觀故意、對小源科技公司所產生的影響等情節酌情考慮賠償數額,小源科技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一審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小源科技公司為本案所付費用的合理部分,泰迪熊科技公司應予承擔,一審法院綜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綜合予以酌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虛假宣傳行為;
二、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網站(域名:teddymobile.cn)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根據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 000元及合理費用50 000元;
四、駁回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小源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2017)滬閘證經字第2634號公證書所涉證據保全行為發生于2016年8月29日,(2017)滬閘證經字第479號公證書所涉證據保全行為發生于2017年3月21日,該公證書顯示,泰迪熊科技公司官方網站www.teddymobile.cn網站首頁“資訊報道”欄目2016年10月14日發布的題為“手機場景智能全面發力 泰迪熊移動融資過億”的文章寫到:“作為目前市場上智能手機主流機型的重要標配,泰迪熊移動科技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了80%的市場份額,其手機日活量(DAU)已突破1億部。泰迪熊科技的智能通訊錄產品除了提供陌電識別、號碼詳情頁和短信公眾號等亮眼功能外,還專注于開發具有語義解析功能的智能短信系統,包括智能卡片短信、智能下劃線、智能按鈕等多項場景應道的下一步菜單。”
上述事實,有一審卷宗材料、本院詢問筆錄等在案佐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頒布(簡稱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9年4月23日施行。本案中,小源科技公司主張的泰迪熊科技公司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于2018年1月1日前,且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持續到2018年1月1日后,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應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審法院適用錯誤,應依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作出判決。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但因所涉法律條文內容在修改前后并無實質性變化,未對實體問題的認定產生影響,故本院僅在此對法律適用問題予以糾正。
本案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包括:一、關于一審判決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部分表述構成虛假宣傳是否正確;二、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一、關于一審判決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部分表述構成虛假宣傳是否正確
1.關于“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認為其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擁有強大的技術團隊;二是2016年該公司獲得多項“最佳類”獎項。對此本院認為:第一,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交的公司情況說明實為當事人陳述,其證明力較弱,在其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難以采信;第二,泰迪熊科技公司提交的多項所獲榮譽是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燕北個人或者公司的某一方面,且僅憑泰迪熊科技公司所獲榮譽情況,亦不足以證明該公司整體的技術能力強于行業內其他公司。此外,泰迪熊科技公司認為小源科技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將雙方當事人的智能短信處理預裝應用進行對比,得出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處理預裝應用的手機短信卡片顯示識別率為77.88%,但小源科技公司的為36.3%的結論,可以證明其技術強于小源科技公司。但該鑒定意見書僅涉及手機短信卡片顯示識別率,而手機短信卡片顯示識別率僅能夠反映公司技術能力的一方面,對此泰迪熊科技公司亦認可衡量公司的技術能力至少包括識別范圍和識別準確率,因此,僅憑手機短信卡片顯示識別率無法全面反映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技術能力,亦無法證明其技術能力在各方面均強于行業內其他公司。因此對泰迪熊科技公司這一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泰迪熊科技公司使用這一表述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技術能力強于行業內其他公司的誤解,從而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產生誤認,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一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
2.關于“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認為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確認該表述的含義,“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是指在能夠使用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的手機品牌中,其所占市場份額最大,不能僅因為小源科技公司不認可這一定義,就認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對此本院認為,根據《2017年上半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研究報告》,即便考慮蘋果手機不能使用智能通訊錄功能這一因素,該報告亦未囊括國內所有手機系統品牌商,且泰迪熊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手機品牌上簽訂的協議排除手機品牌商與其他智能短信識別服務公司簽訂協議的可能性。因此,即便按泰迪熊科技公司對“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的理解,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能夠使用智能短信、智能電話功能的手機品牌中,其是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該表述已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構成虛假宣傳。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3.關于“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稱智能通訊錄指同時包括智能短信和智能電話兩個模塊,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功能模塊才能被稱作智能通訊錄,而市場上沒有其他經營者可以同時提供智能短信和智能電話,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宣傳“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有據可依。關于智能通訊錄的含義,根據泰迪熊科技公司官方網站上2016年10月14日發布的題為“手機場景智能全面發力 泰迪熊移動融資過億”的文章內容來看,其宣傳的智能通訊錄至少包括陌電識別、號碼詳情頁、短信公眾號以及智能短信系統。即便如此,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系統所占市場份額達到80%,僅憑合作協議亦無法證明其是唯一的智能通訊錄提供商。這一表述足以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構成虛假宣傳。
4.關于“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的表述。泰迪熊科技公司認為短信分析識別率是計算使用該項服務的商家發送給客戶的特定模板短信的分析、識別,顯示為卡片形式,并添加商家指定鏈接的比例,其宣傳“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是基于其背后的計數原理及測試。對此本院認為,泰迪熊科技公司宣稱的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是以商家承諾并確保使用其提供的短信模板為前提,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的表示過于絕對,泰迪熊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短信識別服務的識別準確率能夠達到100%。故這一表述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程度,構成虛假宣傳。
另,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張,由于智能通訊錄系統的特點,其客戶和其宣傳的受眾為智能手機品牌商和服務商家,并非普通的智能手機用戶,此類客戶在智能通訊錄系統領域中有豐富的行業知識和經驗,對相關術語的解釋、服務的含義有判斷能力。對此本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應當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為判斷標準。即便考慮到泰迪熊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智能通訊錄的相關公眾僅為手機品牌商和服務商家,泰迪熊科技公司關于“擁有該行業最強的技術能力”“最大的通訊錄解決方案提供方”“提供的通訊錄系統已經占有80%的市場份額”“短信分析識別準確率100%”的表述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對泰迪熊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雖然雙方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因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導致小源科技公司的實際損失或泰迪熊科技公司的違法所得,但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虛假宣傳內容誤導消費者,獲得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存在減損小源科技公司商業機會的可能。在因虛假宣傳行為導致小源科技公司實際損失和泰迪熊科技公司違法獲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全額支持小源科技公司主張數額,綜合考慮雙方同業競爭關系、有相同的客戶等因素反映出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觀故意、對小源科技公司所產生的影響等情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30 000元和維權合理費用50 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結論并無不當。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八百四十五元,由上訴人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知產北京)